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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贸易学校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3-05-18 点击次数:100 【字体:    

 

 

省贸易校〔2018〕98号

 

四川省贸易学校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校区、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川财行〔2016〕49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原《四川省贸易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贸易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2.四川省贸易学校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四川省贸易学校

2018年9月13日

 

 

 

 


附件1:

四川省贸易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原《差旅费管理办法》(〔2015〕43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校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能用通讯工具联系解决事务不安排出差。

(一)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或文件规定,须经办人书面写明事由,学校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

(二)参加各种会议和培训,须有会议和培训通知及分管领导在会议和培训通知上签署意见。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学校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学校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中期不予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人员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其余人员乘坐飞机,事先需经校长批准。

(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成都市

省外

标准

370

省内其他地方(见附表)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因公出差人员住宿费用应采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100

12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技能大赛、顶岗实习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技能大赛、短期培训等少于7天(含),分如下三种情况:

1、包含食宿(非食宿自理)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统一开支,凭相关文件或通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公杂费

2、仅包含伙食(住宿费自理)的,凭相关文件或通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3、明确食宿自理的,凭相关文件或通知,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在途期间(即往返目的地,下同)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雅安市以外(学校常驻地以外)学习培训且学习时间在7 天以上的, 教师到工厂顶岗实习等,不视作差旅。学习、实习期间按照80元/天标准补助。培训、学习时间超过1个月(按31天计算),按照60元/天标准补助。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学校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注:各种培训住宿费参考培训文件、限额标准参考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经学校领导批准为准,予以按实报销,超支自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校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2018年9月17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贸易学校


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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